一、案情簡介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涉案房屋系張某與孫某在同居期間共同出資購買,并共同在該房屋內居住,系雙方以結婚、長期共同生活使用的購房。本院考慮雙方實際出資情況、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等情況判決該房屋歸孫某所有,孫某給張某予以合理補償。最終,判決孫某向張某支付200萬元。孫某不服,提出上訴。
孫某的上訴理由:一審判決對涉案房屋補償金額的認定存在明顯錯誤。涉案房屋屬于孫某婚前個人財產,雖購房時張某有共同出資,但由于該房屋有明確的產權歸屬,故該出資應視為孫某對張某的債務。
代理律師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雙方在婚前事實上已同居多年,涉案房屋正是雙方為了結婚的目的在婚前共同出資購買,登記在孫某名下是基于購房資格的考慮,而非債權債務關系。以上事實皆有銀行轉賬記錄、孫某認可系共同房產的錄音等證據明確證明,故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依法應予分割。
二、判決結果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基于雙方同居事實,在孫某提交證據不足以認定其系出資方的情況下,結合雙方首付款支付情況、錄音證據以及雙方婚后實際在該房屋內居住的事實,可以確定涉案房屋系雙方于同居期間以結婚、共同生活使用為目的共同出資購買,一審法院綜合考慮雙方出資情況、婚姻關系存續時間等因素判定該房屋為雙方共同財產并無不妥,房屋補償款數額的確定亦屬合理。最終,駁回孫某上訴,維持原判。
三、案件評析
雙方在婚前共同出資購房并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情形比較常見,界定房屋產權性質的前提就是需要探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本意,是無償贈與、借貸還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購房。本案正是此類情形的典型案件。若一方無法提供充足證據證明自身觀點,是無法獲得法院支持的。
附:判決書說明(節選)(本案例來源于經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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