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劉某與韓某原系夫妻關系,由于雙方感情不和。劉某作為原告,要求離婚,同意將孩子撫養權給韓某,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關于孩子的撫養費問題,劉某愿意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但是由韓某認為劉某的工資較高,劉某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太低,請求法院基于劉某的實際工資進行考量。最終,法院判決劉某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3500元,劉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孩子一直由韓某撫養,兩人離婚后,孩子繼續由韓某撫養較為合適。關于孩子撫養費問題,雖然劉某愿意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1500元,但是根據劉某的實際工資數額核算,法院酌定將每月孩子撫養費調整為3500元。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酌定的每月孩子撫養費調整為3500元是以劉某的實際工資以及北京市生活消費水平為參考,并無不當之處,故駁回了劉某的該項上訴請求。
三、案件評析
離婚糾紛中,涉及孩子撫養權以及撫養費的糾紛是常見的情形。其中關于撫養費的問題,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的收入以及孩子生活當地的消費水平是較為重要的參考因素。
法律明確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在本案中,由于劉某的收入較高,法院也參照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進行判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附: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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