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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某與商某離婚糾紛案(二審)

2020-05-25 09:50?? ?? ?0?

一、案情簡介

趙某與商某原系夫妻關系,由于雙方感情不和,趙某作為原告要求離婚,并主張商某存在出軌行為,要求商某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在訴訟過程中,趙某提供了視頻、照片、電話錄音等相關的證據,用以證明商某存在出軌行為。但是由于商某提供的上述證據不能直接的證明商某存在出軌行為,故法院沒有支持趙某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

二、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雖然有一定的感情基礎,但是由于出現了不可調和的家庭矛盾,被告也同意離婚,法院判決雙方離婚。關于精神損害賠償問題,由于原告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故不予以支持。
 
在二審中,趙某提供了視頻、照片、電話錄音等相關的證據,用以證明商某存在出軌行為。二審法院認為,上述該證據并不能直接證明商某存在出軌行為,作為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趙某,由于證據不足,應當由趙某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

三、案件評析

離婚糾紛中,涉及到損害賠償的糾紛時有發生。其中最重要的是證據的提供以及證據的合法性等問題,《婚姻法》第46條明確了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如果無過錯方主張對方存在以上四種情形之一的,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該證據的來源應當合法,并且該證據應當保持完整且直接。
 
正如本案,趙某雖然提供了視頻、照片、電話錄音證據,但是并不能直接證明商某存在出軌的行為。即便是商某在電話錄音中承認存在出軌的事實,但由于商某承認出軌的事實是在趙某和商某爭吵的情況下作出的,故法院沒有采信。當然,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在一方請求損害賠償時,即便是一方存在出軌的事實,根據現行《婚姻法》第46條規定仍需達到“重婚”或“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同居”的程度,否則法院很難予以支持。
 
附:判決書(節選)【該案例來源于經辦案例】
調解書說明(節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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