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郭某與向某于2008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向某某。因雙方感情不和,郭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雙方離婚。
二、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經過主持調解,雙方自愿對離婚事宜、子女撫養權與撫養費以及夫妻共同財產達成了協議,并出具了民事調解書。
三、案件評析
離婚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協議離婚,即婚姻關系因夫妻雙方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二是訴訟離婚,即因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負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或不滿足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情形時,一方有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一種離婚方式。本案即是郭某通過訴訟離婚的方式,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
在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先進行調解。若雙方當事人均同意調解的,法院可以組織調解,不僅涉及離婚事項,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事項也會一并進行調解。若在調解過程中,一方或雙方對任一事項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法院可就該事項進行判決,對雙方已達成一致意見的事項通常不持異議,直接按照雙方意見作出判決。
附:調解書說明(本案來源于經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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