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包辦婚姻到自由戀愛,見證了我國傳統思想觀念的變化,可見中國青年的婚戀觀正經歷著巨變。但是在現實中,難免會由于各種原因導致戀愛雙方分手,并就戀愛過程中產生的一系列糾紛訴諸法院。例如女方未婚先孕并流產,當女方主張男方對“流產”所產生的損害(包括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精神補償費等)承擔責任時,法院是否支持女方的訴訟請求?本文擬以“過錯”為介入點從自由戀愛和欺詐性戀愛的角度,結合實際案例進行剖析。
一、自由戀愛角度
自由戀愛,主要是指未婚的男女雙方當事人,經別人介紹或自己遇到合適的人,從相見到相識,產生好感并發展到戀愛關系,談婚論嫁的過程中,以平等尊敬的態度對待彼此,不受他人干涉指使和威脅等。在此種戀愛方式下,法院對“未婚先孕并流產,女方主張賠償損失”的問題存在不同的觀點。
案例一:法院不支持賠償請求【案號:(2016)京02民終1584號】
朱某與崔某通過網絡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期間,朱某發現懷孕并在醫院進行流產手術。之后朱某前往醫院就診,診斷為“焦慮抑郁狀態;睡眠障礙”。朱某主張因沒有戀愛經驗,被崔某通過謊稱年齡、身高,允諾給朱某安排到外交部工作,承諾與朱某結婚等方式欺騙,故請求法院判令崔某賠償醫療費、營養費、交通費、精神損害賠償。
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均認為,朱某作為提出賠償主張的一方,應當就崔某之侵權行為、自身之損害后果、該損害后果與侵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崔某之過錯予以舉證證明,但其就此均未能提供充分有效之證據予以證明,所以均駁回了朱某的請求。
二審法院詳細地論證了不應予以賠償醫療費、營養費以及精神損害賠償的理由,即朱某所提交之醫療費票據無法確認與本案之關聯性,提交之超市發票無法確認為營養費的支出,未提交鑒定報告等證據證明其存在精神損害賠償之法定情形,故不支持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
案例二:法院支持賠償請求 【案號:(2015)房民初字第10210號】
原告夏某與被告劉某系同事關系,雙方確立戀愛關系,在戀愛期間,原告發現自己已經懷有被告的孩子,由于原、被告雙方均沒有能力撫養孩子,故原告前往醫院進行人工流產手術。手術后,原告以被告未曾探望過原告,并以各種借口拒絕向原告支付手術費及其他損失為由,將被告訴至法院,請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人工流產手術費等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等。
法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人身權責任之構成要件包括,侵害他人身體權的行為、損害后果、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過錯。訴訟中,原告并沒有舉出相應的證據,不能證明被告存在過錯,故對于原告懷孕所產生的各項費用,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承擔,即原、被告各承擔50%(其中包括精神撫慰金3000元,原告訴求20000元)。
在案例一中,雖然法院沒有支持女方的訴訟請求,但是法院的裁判路徑比較明確:若主張因“流產”所產生的損害賠償,需要證明男方對該“流產”的結果具有過錯,并且還需證明男方的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具有因果關系。在現實生活中,證明男方具有一定的過錯有一定的困難,況且主張損害賠償時還需要提供一系列的證據,且需要該一系列的證據應與本案件具有直接的利害關系。
在案例二中,法官判決男方需要對女方的損害進行賠償。雖然法院在判決結果中并沒有引用《侵權責任法》第24條,而引用的是《侵權責任法》第6條,但從其論證的理由來看,其依據的是《侵權責任法》第24條規定的公平責任原則。
《侵權責任法》第6條規定了侵權責任的一般過錯責任原則。一般過錯責任原則為侵權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只要法律無特殊規定,則只有在行為人存在過錯時,行為人才對自己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責任;若受害人不能證明行為人有過錯,則行為人不應承擔責任。于此情形下,受害人只能自己承受損失。
如果受害人本身也無過錯,由其自行承擔損失,從情理上顯失公平,此時才“可以根據實際情形,由雙方分擔損失”??梢?,所謂公平責任強調的是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可不以過錯為構成要件而讓雙方分擔損失或分擔責任。[ 郭明瑞:《關于公平責任的性質及適用》,《甘肅社會科學》,2012年第5期,第100-101頁。
在本案中,很難證明男女雙方都有過錯,但是由于“流產”行為給女方帶來了一定的損害,如果僅僅讓女方承擔該種損失似乎也不公平,所以引用公平責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能夠更好地解決糾紛。
二、欺詐戀愛角度
欺詐戀愛主要是存在男方已婚的情形,即女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男方戀愛并懷孕,最終因知道男方已婚事實而產生一系列的矛盾,進而“流產”。此種欺詐不應當包括像案例二女方談及的“欺騙”行為,即男方通過謊稱年齡、身高,允諾給女方安排到外交部工作,承諾與女方結婚等方式。案例二中的“欺騙”行為仍應屬于自由戀愛的范疇。
案例三:法院支持賠償請求【案號:(2016)京0111民初2291號】
原、被告雙方原均系世紀佳緣網注冊會員,原告登記注冊信息為未婚,被告登記注冊信息為未婚(實為已婚)。原、被告通過世紀佳緣網結識,后雙方建立戀愛關系,并多次發生性關系,后原告在醫院進行了人工流產手術。后,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書面賠禮道歉、賠償原告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院認為,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原告通過征婚網站發布個人信息,意欲通過該途徑構建婚姻組成家庭,但被告在已婚的情況下仍以未婚的名義在征婚網站發布信息,隨后與原告交往并建立戀愛關系、發生性關系,更加導致了原告懷孕及流產等事實的發生,使得原告在受欺騙的情況下對其性權利作出了處分,并因此造成了身體及精神上的嚴重傷害。
被告的行為明顯違背社會公德及公序良俗,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權利,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原告系在被告隱瞞重要事實的情況下,對自己的性權利及生育權利作出了處分,故被告應當承擔原告由此發生的醫藥費。被告的過錯行為已對原告的精神上造成了損害,故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書面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
在本案中,法院基于公序良俗原則、過錯責任原則、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維護了女方的合法權益,并在該種欺詐戀愛中,支持了較高的精神損害賠償,即在本案中法院支持了10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綜上,在自由戀愛中,女方“流產”并主張男方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法院一般持謹慎態度,此時需要女方證明男方存在一定的過錯,并證明男方的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具有因果關系。此種情形賦予女方該種證明責任,對女方來講具有一定的苛刻性。
所以,在自由戀愛中,女方“流產”所引發的糾紛引用公平責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法院往往支持精神撫慰金的數額較少,案例二中女方主張2萬元,法院支持了3千元。但是在欺詐戀愛中,女方“流產”并主張男方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法院一般持贊同態度。因為此種情形涉及到公序良俗,男方具有著明顯的過錯。在精神撫慰金的數額上,法院支持的力度也相對較大,在案例三中女方主張30萬元,最終法院支持了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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